行政院會於104年7月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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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通過後,透過開放競爭可引進國內外投資者參與電力建設,增加電源供應;同時藉由建構公平競爭市場,除可提升電業經營效率,亦可增進消費者購電選擇權利。
我國沒有外電網輸入電源的可能性,不像歐洲大陸有電網相連,我國在這方面挑戰難度更高,然而「電業法」的修正與電力市場的自由化是必須要走的路。
經濟部表示,為達成電業自由化「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價合理化」的目的,在參考先進國家的電業自由化作法後,將現行綜合電業「台電公司」於修法施行後5至9年內分割為發電公司及電力網公司,且彼此不得交叉持股;新設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發電競爭與確保電力網公平使用及管制一般用戶之電價,並管理及監督電業經營;於發電業及售電業引進市場競爭機制,發電業及售電業均可自由申設,逐步開放用戶可自由選擇購電對象,且不管制其售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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